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張瀚星(即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4 月6 日就任為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7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民國100 年10月5 日止(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64號裁定)。茲因現正處分大陸子公司土地廠房,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0 年10月6 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1 年4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