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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39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39號

聲請人
許緒滄(即伯興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伯興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就任為伯興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00 號備查在案,本應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前完結清算,茲因公司部分債務尚未釐清及清償,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0 年10月27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1 年4 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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