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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
    賀鳴琴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58號聲 請 人 賀鳴琴(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 請 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聲 請 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簡阿發 聲 請 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王延彭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惟其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已有部分變更,而聲請狀內所列聲請人亦有部分未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通知其於5 日內補正陳明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究為何人?如係聲請狀所列5 人,應於聲請狀末頁補正其簽章(賀鳴琴未簽章、廣豐實業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補蓋公司印章),並提出足以釋明上列5 人確係該公司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選舉公司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法院選派或變更清算人之裁定等),該通知業於100 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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