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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6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請人
陳貽忠
代理人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廖美玲
相對人
新嘉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嘉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嘉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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