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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
    吳冠龍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祥銘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吳冠龍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債 權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裕祥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7 日所為之裁定,有誤繕之情形,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更生方案內容及更生清償分配表還款期數之分階段方式均有誤繕,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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