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 債務人
- 謝賢君
- 代理人
- 賴竹茂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吳俊鴻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林玉惠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陳光榮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燕輝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 債權人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象菊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債權人
-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7 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與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名下雖有1 輛車號為3L5-9519自小客車(民國85年出廠、廠牌:FORD),惟該車據債務人陳報業已失蹤,且依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已無殘值。又債務人於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經本院函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後,其陳報債務人投資餘額為新台幣0 元。故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