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汪國華、曾國烈、辜濂松、蔡慶年、蘇燕輝、林樹旺、柯象菊、王裕南、周玉麟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俊鴻、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玉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光榮、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謝賢君、賴竹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 務 人 謝賢君 代 理 人 賴竹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吳俊鴻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光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7 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與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名下雖有1 輛車號為3L5-9519自小客車(民國85年出廠、廠牌:FORD),惟該車據債務人陳報業已失蹤,且依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已無殘值。又債務人於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經本院函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後,其陳報債務人投資餘額為新台幣0 元。故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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