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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曾國烈、辜濂松、蔡慶年、蘇燕輝、林樹旺、柯象菊、王裕南、周玉麟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俊鴻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玉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光榮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賢君賴竹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 務 人 謝賢君 代 理 人 賴竹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吳俊鴻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光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7 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與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名下雖有1 輛車號為3L5-9519自小客車(民國85年出廠、廠牌:FORD),惟該車據債務人陳報業已失蹤,且依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已無殘值。又債務人於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經本院函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後,其陳報債務人投資餘額為新台幣0 元。故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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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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