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43號聲 請 人 竹成空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聲 請 人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相 對 人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晴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0年4 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54,045,625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列表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渡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