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聲 請 人 太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忠 相 對 人 洪美思原名: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洪美雲」之記載,應更正為「洪美思(原名:洪美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