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
- 抗告人
- 洪美思原名:洪美.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太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太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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