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抗 告 人 洪美思原名:洪美.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太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