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件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彭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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