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元褒
- 原告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77號聲 請 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褒 非訟代理人 曾勤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固實業有限公司、李麗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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