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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0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044號

聲請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葉治坤、葉治和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 元、90,000元,到期日民國100年8 月31日、100 年9 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二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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