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坊 相 對 人 黃順義即卓昇工程行 相 對 人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恭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該院99年度審全字第29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