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15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相對人
- 坤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鍾兆金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鄭牡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二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新臺幣玖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9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2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急須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6 期債票(編號:99106 )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為同額之債票,變換後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