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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5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59號

聲請人
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建興
相對人
山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該院97年度裁全字第6972號裁定及本院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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