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達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辰熙
- 即清算人
- 相對人
- 陳雲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6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5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應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002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