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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0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07號

聲請人
天揚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相對人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218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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