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務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永萬 相 對 人 東日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四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裁全字第2101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