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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04號

聲請人
陳國仁
聲請人
李昭德
聲請人
陳慧明
聲請人
陳李秀琴
聲請人
李文達
聲請人
黃冠翰
聲請人
蔡明德
聲請人
劉麗珍
聲請人
林天全
聲請人
高淑菁
聲請人
簡淑鳶
聲請人
呂學洋
相對人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0 勞訴字第3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096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096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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