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04號
- 聲請人
- 陳國仁
- 聲請人
- 李昭德
- 聲請人
- 陳慧明
- 聲請人
- 陳李秀琴
- 聲請人
- 李文達
- 聲請人
- 黃冠翰
- 聲請人
- 蔡明德
- 聲請人
- 劉麗珍
- 聲請人
- 林天全
- 聲請人
- 高淑菁
- 聲請人
- 簡淑鳶
- 聲請人
- 呂學洋
- 相對人
-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輝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0 勞訴字第3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096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096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