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高鴻俊 即債 務 人 羅介甫 李捷 相 對 人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如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而不存在者,依前揭規定反面解釋,債務人自不得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744號裁定准許,並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906 號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2,191,557 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然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744號裁定就聲請人之財產在2,191,557 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嗣聲請人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100 年度事聲字第6 號裁定廢棄原假扣押裁定,並將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駁回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依上說明,本件原假扣押裁定既經廢棄確定而不存在,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