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原 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振鳳 訴訟代理人 林寶齡 被 告 朋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中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秝安 訴訟代理人 楊浩文 林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建字第46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三、並請被告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暨提出最新法定代理人所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