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林文騫即旭泰工程行
- 被告
- 天瑪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順連
- 被告
- 蔡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