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邴建辰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被告
- 冠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尚謙原名羅文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40,663元,應繳裁判費175,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4,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