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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8號

原告
興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閔茹
被告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4萬9,068元,應繳裁判費69,8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8,80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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