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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後建
即反訴原告
老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瑋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樺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上訴人李後建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1,217,099 元,上訴人老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058,276 元,分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於上訴人李後建部分為19,617元,上訴人老田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為17,24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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