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後建
- 即反訴原告
- 老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瑋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樺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上訴人李後建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1,217,099 元,上訴人老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1,058,276 元,分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於上訴人李後建部分為19,617元,上訴人老田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為17,24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