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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黃增權即建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複 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被   告
張玉盆(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毓姍(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詩怡(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複 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7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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