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9號
- 原 告
- 黃增權即建鑫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金鑫律師
- 複 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 被 告
- 張玉盆(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 陳毓姍(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 陳詩怡(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趙平原律師
- 複 代理人
- 孔令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7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