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9號原 告 黃增權即建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複 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被 告 張玉盆(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毓姍(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詩怡(陳東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複 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7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邱 仲 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