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4號
- 原告
- 鴻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佘劬強
- 被告
-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4,880 元,應繳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