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佘劬強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裕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並應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7萬4,8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其上訴利益為177萬4,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7,933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