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7號
- 原告
- 鼎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弘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622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