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7號

原告
鼎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弘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622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