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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清
董川偉
李威逸
被   告
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清
洪合吉
周綺瑄原名:周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1,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1,020 元。

(二)起訴狀及繕本各乙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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