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清
董川偉
李威逸
被   告
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清
洪合吉
周綺瑄原名:周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1,52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