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廖貴美、張瑛洳
- 原告明龍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陞易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4號原 告 明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葉東龍 被 告 陞易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瑛洳 訴訟代理人 戴誌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 年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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