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7號
- 原告
-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言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徐鳳香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當事人撤回起訴,有本院民事庭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