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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7號

原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徐鳳香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當事人撤回起訴,有本院民事庭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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