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劉佩宜高明德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0號

原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
被告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徐鳳香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解除承攬契約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與被告間之旋轉窯式乾燥爐設備工程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查,被告就同一工程合約,另對原告提起解除上開工程合約之訴(即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解除承攬契約事件),請求原告返還被告已給付之工程款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考。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解除承攬契約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