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0號
- 原告
-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言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嘉琳律師
- 被告
-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徐鳳香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解除承攬契約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與被告間之旋轉窯式乾燥爐設備工程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查,被告就同一工程合約,另對原告提起解除上開工程合約之訴(即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解除承攬契約事件),請求原告返還被告已給付之工程款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考。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解除承攬契約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