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麗敏
一、上當事人與銓洋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758,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