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徐菊湘原名:徐菊.
- 代理人
- 徐遙婕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或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離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業於民國99年9 月11日自鐶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則請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工作?如有,說明任職公司行號為何?每月平均薪資及各類獎金為何?(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就聲請人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陳報之各項支出(房貸、膳食、水電、瓦斯、教育、醫療、稅賦、交通、扶養)均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㈡、另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支出欄第2 項將膳食、水電、瓦斯、教育及醫療項目合併陳報每月支出約新台幣(下同)15,000元,請分項條列陳報,亦應分別提出釋明文件。
㈢、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支出欄第1 項記載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房屋貸款支出為每月7,000 元,則請陳報該房屋之門牌號碼及坐落土地為何?該房屋現值為何?現餘房屋貸款數額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子安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每月扶養費12,000元之計算依據?此扶養費是否與上開教育支出重複列計?何以由聲請人獨力扶養?(均應提出相關釋明單據)
六、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分別向債權人徐美桂、徐火相各借款1,500,000 元,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為憑,惟觀諸該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抵押權存續期間為92年5 月20日至112 年5 月19日,顯見該抵押權存續期間之始日距今已有相當期間:
㈠、請陳報現存債務數額為何?該2 筆款項用途為何?(均應提出釋明文件)
㈡、債權人徐美桂、徐火相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㈢、提出聲請人借款當時,債權人徐美桂及徐火相交付資金之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
七、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因原公司派任至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且擔任久和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台灣銀行貸款之保證人,故積欠保證債務18,431,662元。則請依序說明下列事項,並均應提出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所謂原公司派任之「原公司」是否即鐶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相關派令或決議文件;如否,請陳報「原公司」所指為何,亦應提出相關派令或決議文件。
㈡、請提出該筆貸款契約文件及聲請人擔任保證人之書面文件。
㈢、請說明主債務人久和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之情形為何?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現存債務為何?
㈣、債權人台灣銀行與主債務人久和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如有,請陳報繫屬法院及案號。
㈤、債權人台灣銀行與聲請人間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如有,請陳報繫屬法院及案號。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亦即須列明聲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並均應提出釋明文件。
九、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8年4 月1 日起至100 年4 月1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