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郭俊德
- 當事人王保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保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保盛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1)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2)隱匿、毀損應屬清 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3)捏造債務 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4)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 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5) 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6)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7)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 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8)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而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故債務人免責制度,應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而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或作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自不容其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免責制度,致濫用清算程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如此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本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6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及債務,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 年3 月14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查,依本件債權銀行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提出聲請人消費明細資料所示,聲請人除可認為係日常生活之必要開銷者外,尚(以下略計以):執萬泰銀行現金卡於88年9 月首次動用當月即預借現金達新台幣(下同)50,000元;執台新銀行信用卡分別於90年3 月、7 月、91年3 月、12月、92年2 月、7 月、93年6 月、8 月、94年8 月、12月及95年2 月等在雄獅旅行社消費7,100 元、10,100元、8,300 元、8,546 元、11,900元、7,640 元、6,510 元、7,600 元、6,800 元、7,249 元、7,430 元;於94年2 月、4 月在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1,790元、7,750 元;執花旗銀行信用卡於95年11月至12月間預借現金達60,000元;執中信銀行信用卡94年12月至95年3 月間預借現金達180,000 元;執(美商)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代償花旗銀行信用卡172,000 元;以美國運通銀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渣打銀行)信用貸款52,315元;執聯邦銀行信用卡於94年3 月預借現金達200,000 元。除前揭消費紀錄外,聲請人尚多次以信用卡大量、多次小額預借方式持續向銀行預借現金、專案分期、旅館住宿等多筆國外消費,衡聲請人經本院於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6 號裁定認定依95-98 年稅籍資料顯示其平均月薪分別為109 元、104 元、72元及31元,生活必要支出每月9,829 元,顯見聲請人有經濟狀況不佳,收入不足支應生活開支之情事。以此觀之,上開消費內容,實已逾聲請人當時經濟能力所能負擔,顯非日常生活之合理花費範圍。聲請人明知自己經濟情況不佳,仍不知量入為出,節儉過日,竟仍為顯已逾越己身能力甚或較一般有正常收入者更為豐厚之奢侈消費行為,並因以卡養卡方式不當擴大債務,終致聲請人財產顯然減少及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無法清償債務向法院聲請清算之結果。綜上,聲請人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4條第4 款所定不應免責之情,實為明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應不免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昰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