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辜麗妏即辜彩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經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後,100 年7 月27日即自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景光電公司)離職,迄今已有2 個多月,期間因工作斷斷續續收入不穩定,致於100 年8 月10日更生繳款有困難而亟需幫忙,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98年2 月20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嗣債務人於98年11月10日以其每月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24,000元暨其可得身障及租屋補助為評估基礎,提出條件為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1 月為1 期,分為8 年共96期,於每月10日清償8,499 元之更生方案,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後因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聲明異議,經本院於99年3 月2 日以99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裁定廢棄該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惟債務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再於100 年3 月14日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30號裁定廢棄上開聲明異議之裁定,並駁回債權人萬榮行銷公司之聲明異議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之卷宗查明無誤。 四、次查,債務人雖主張其於100 年7 月27日即自聯景光電公司離職,並陸續有收入不穩定之情形等語。然債務人係於99年10月27日起任職於聯景光電公司,經該公司於同日起以每月薪資21,900元為債務人投保勞工保險,並於100 年5 月1 日起為債務人提高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34,800元。嗣債務人於100 年7 月27日以「同事難相處」之原因離職後,於100 年8 月1 日轉至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旋於同年月17日離職,並於100 年8 月23日改至曜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通光電公司)任職而於同年9 月2 日離職,後於100 年9 月5 日復至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僅4 日即離職,又於100 年9 月13日前往正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 日後,即於100 年9 月14日離職前往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創能源公司)任職,經該公司於同日起以每月薪資20,100元為債務人投保勞工保險之事實,有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聯景光電公司離職證明書影本及曜通光電離職證明書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15頁),足堪認定。可知債務人顯係於明知有前揭更生方案待其長期履行之情形下,仍因自願性離職而頻繁更換任職公司,致有如債務人所主張其收入斷斷續續之情事;且債務人於100 年5 月間每月薪資收入曾達3 萬餘元,較其提出更生方案時所陳報每月薪資收入約24,000元之金額為高,原得更有餘裕履行前揭更生方案,並略為改善自己及其受扶養人生活條件之可能,然債務人竟以「同事難相處」為由而自聯景光電公司離職後,輾轉至榮創能源公司任職,致其每月薪資僅約2 萬餘元。核上開債務人自願離職之行為,實難認其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之情形。從而,債務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尚難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