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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
豐鴻模具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日新
相對人
吳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面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九期無實體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9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計新臺幣15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 期登錄債券,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003號提存在案。因前開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急需更換,爰依法聲請變換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9 期無實體公債供擔保等語,並提出本院前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陳原因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確實,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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