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仁
- 被告
- 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盟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 萬7,983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應償還價金美金2 萬2,113元及賠償所失利益美金8萬400 元之總和為準,而美金則以本件繫屬本院時100 年3 月8 日之臺灣銀行當日收盤時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44 兌算新台幣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