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被 告 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即以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保全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