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坤銘
- 被告
- 正安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皓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即以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保全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