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富鑫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慶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芳 被 告 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2,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