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冠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梅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翔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2,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