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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9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段翁春妹
原告
段思華
原告
翁秋貞
被告
展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提起本件,係主張其等並未出資,而遭翁美貞偽造簽名,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認係被告公司負責人(清算人)收受報告財產命令致其受有私法上之損害。查原告請求判決事項,即係以其被擅自登記為股東,因而成為被告公司清算人,而清算人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惟以原告被為被告真正股東為前提,其上開請求判決事項,而委任關係應係無給職(法定,並非推選),委任關係並非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性質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認定為165 萬元,另原告3 人僅係因訴訟標的權義同一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原因事實提起本件,訴訟利益仍屬各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每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3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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