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鄭敦仁 鄭丞吟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幸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