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3萬7,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