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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劉克聖

  • 當事人
    李明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3萬7,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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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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