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林德和、羅澤成
- 原告堃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傳和
-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堃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德和 原 告 李傳和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羅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 萬8,326 元(即以原告主張以起訴狀附表所載債權總額雖為2,097 萬1,176 元,但上開債權經清償僅餘924 萬2,950 元存在,以原告主張不存在部分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伍正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