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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
    林德和、羅澤成

  • 原告
    堃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傳和
  •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堃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德和 原    告 李傳和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羅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 萬8,326 元(即以原告主張以起訴狀附表所載債權總額雖為2,097 萬1,176 元,但上開債權經清償僅餘924 萬2,950 元存在,以原告主張不存在部分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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