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相愛城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雅珞 被 告 王心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萬8,832 元(相愛城堡有限公司部分)、230 萬元(黃雅珞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相愛城堡有限公司、黃雅珞依序為2,870 元、2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