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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黃增權即建鑫工程行
被   告
陳東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65 萬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0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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