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劉克聖
- 原告黃增權即建鑫工程行
- 被告陳東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黃增權即建鑫工程行 被 告 陳東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65 萬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0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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