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8號
- 原 告
- 黃增權即建鑫工程行
- 被 告
- 陳東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65 萬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0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65 萬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0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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