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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告
葉怡德
被告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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